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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證

最後更新日期 : 2024-03-27

外籍生工作証相關資訊 

一、重要需知

  1. 外國學生在臺就學期間,如需要有工讀或實習(包含無薪實習),應依規定辦理申請工作許可後,才可合法工作。
  2. 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。於上學期(秋季期)申請者,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學期330日止﹔於下學期(春季期)申請者工作許可證期限至同年的930日。
  3. 除寒暑假外,外國學生每週最長工作時數為20小時
  4. 若未依前述規定者,職業訓練局得依就業服務法廢止其工作許可。若非法工作(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,即受聘雇為他人工作者),將會處新臺幣30,000以上至150,000元以下之罰鍰。
  5. 臺灣獎學金受獎生若經查獲在臺灣非法工作者,由就讀學校註銷其受獎資格,受獎生並應繳回自違法日起已獲領之獎學金生活補助費。
  6. 臺灣教育部獎學金學生可申請工作許可,但無法以「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,並能提出具體證明者」為申請事由。
     

二、申請資格

  1. 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外國學生,領有有效之居留證並完成註冊手續。
  2. 申請事由需為下列之一:
  • 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,並能提出具體證明者
  • 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單位需外國學生協助參與工作者
  • 與本身修習課程有關,需從事校外實習者
  • 就讀研究所,並經就讀學校同意從事與修習課業有關之研究工作者

三、應備文件

  1. 有效期間之護照
  2. 學生證加蓋當學期註冊章
  3. 明志科技大學外籍學生工作許可證申請同意書(請該學生指導教授簽章及系所核章)
  4. 居留證正反面
  5.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,申請人請至郵局劃撥
    戶名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,劃撥帳號﹕19058848

四、申請流程

  1. 應備文件準備齊全後,請掃描應備文件並將檔案上傳至申請網站。
  2. 申請流程請查看附件。

 

外國專業人員在台工作須知:

一、您在台工作期間如有下情形者,將予以廢止聘僱許可,並限令期限出境

  1. 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。
  2. 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。
  3. 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。
  4. 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、健康檢查不合格。
  5. 違反依就業服務法所訂定之法令,情節重大者。
  6. 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,情節重大者。

二、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

  1.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勞僱雙方終止聘僱時,應立即出境。
  2.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學校或補習班教師工作,必須接受健康檢查,從事其他工作則依衛服部公告規定辦理。
  3. 未申請許可即從事工作,得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,並限令出境,不得再入境工作。

 

業務諮詢: 國際事務處境外學生組 張育旋小姐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電子郵件:rubychang@mail.mcut.edu.tw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校內分機:3033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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